船舶承包运营合同

甲方:(承包方)
地址:
联系人:
联系电话:
乙方:(船舶所有方)
地址:
联系人:
联系电话:
鉴于甲、乙双方就船舶承包运营事宜达成一致,特订立本合同,共同遵守并履行。
第一条 合同目的
甲方承包乙方所拥有的船舶进行运营,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服务、船舶仓储服务等,并按照约定的运营期限进行合作。
第二条 承包内容
1. 甲方应按照双方商定的运营范围和要求,将乙方所拥有的船舶用于运营,并负责船舶的管理、操作、维修等。具体承包事项请见附件一《船舶承包运营范围》。
2. 甲方应保证承包运营期间船舶的安全和正常运行,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妥善处理船舶事故、维修、报废等问题。
3.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运营期限,按时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,具体费用及支付方式详见附件二《船舶承包费用和支付方式》。
第三条 船舶权益及保险
1. 船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,甲方不得将船舶转让、出租、抵押或以任何方式处分。
2.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,为船舶投保合适的保险,保障船舶在运营期间的安全和损失。乙方享有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益。
第四条 违约责任
1. 甲方未按照约定的运营范围和要求进行承包运营,或未按时支付承包费用的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并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赔偿。
2.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船舶或未按时提供船舶的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,并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赔偿。
第五条 保密条款
双方对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、技术资料及其他涉及双方合作的信息应保密,未经对方书面同意,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使用。
第六条 法律适用
本合同的签订、生效、执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,若双方因合同执行发生争议,应友好协商解决;若协商不成,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七条 合同变更与终止
任何一方应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。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,应在书面协商达成一致并注明解除合同的具体日期。合同终止后,甲方应返还乙方所有权益,并交付船舶。
第八条 其他约定
1.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,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。
2. 本合同一式两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甲方(承包方): 乙方(船舶所有方):
签字: 签字:
日期: 日期: